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2020年5月25日,因诈骗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信州区**路**号。2012年11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周某乙、王某某为到广丰区大南镇实施诈骗租用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周某甲明知谢某某等人到广丰区大南镇实施诈骗,仍开车送三人到广丰区大南镇。后谢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到广丰区大南镇卫生院附近,设套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金项链一条,又乘坐周某甲驾驶的小轿车返回信州区。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199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简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2张、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周某甲明知他人诈骗,仍然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谢某某、周某甲未分得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仁寿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十九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具结材料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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