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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周某某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甲公司”)出境部经理,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甲公司员工,住本市虹口区**弄**号**室。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3日、11月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上海*乙公司交通部经理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虚构机票采购业务,套取公司钱款。为此,林某某找到被告人谢某某帮忙。谢某某即安排被告人周某某与林某某对接,由周某某按照林某某提出的具体要求,在*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发票185张,虚开金额达人民币2535万余元,并收取相应开票费。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关联案件的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被告人周某某被给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否认自己有虚开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联案件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收取开票费、虚开发票的事实。

2.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以及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虚开*甲公司发票的事实及数额。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安排周某某虚开发票的事实。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共同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琪昊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360197****、139165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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