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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周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组**号。2012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2017年9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陈某某等人在被害人朱某某处押注六合彩赌资人民币8100元;2019年8月15日晚上,谢某某等人又在朱某某处押注六合彩赌资人民币12000元,上述两次六合彩赌博均未押中。8月15日晚上21时30分许,朱某某到临海市大洋街道丁家洋村村口向谢某某等人讨要当期六合彩押注款人民币12000元。谢某某等人提出分期支付该人民币12000元,在朱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后,谢某某、周某甲、陈某某等人即用掐脖子、报警等手段殴打、威胁朱某某,朱某某趁机逃跑并摔倒受伤。谢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又上前强行将其拉上牌照为浙JH3****的轿车。在车上,陈某某开车,谢某某、周某甲分坐在朱某某两边采用用手拍打其头部及言语威胁等手段,朱某某被迫答应谢某某等人提出不再讨要当期押注款并归还上期押注款人民币8100元的要求。在朱某某借到钱并支付该8100元后,谢某某等人仍继续将其拘禁至凌晨0时30分许。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档案信息、前科信息、伤势照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信息截图、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周某甲、陈某某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巧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1385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及附卷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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