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曾用名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夏某某(已判)等人在本区**街**村**路**号**茶叶城成立**棋牌室(后更名为**棋牌室),招揽客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参赌客人必须到前台充值兑换VIP卡、筹码,棋牌室每局抽水5元。被告人谢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棋牌室。2019年4月底,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出资成为棋牌室股东并有参与经营。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5月31日,棋牌室以抽水方式获利582140元,纯收入415469元(其中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棋牌室以抽水方式获利275620元,纯收入202239元)。
2019年6月2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棋牌室进行查处,抓获夏迎春及棋牌室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多名,缴获赌具、作案工具等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均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对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陈锡锋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李某甲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详见《物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退赃二万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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