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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33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女,1975年**月**日出生,仡佬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为贵州省正安县**乡。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女,1978年**月**日出生,仡佬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为贵州省正安县**镇。2007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周某某等人经合谋盗窃后去到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区东环街左边村左边龙岗街27号大利家生活超市内,由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吸引店员的注意,被告人谢某某则乘无人发现之机,盗去店内货架上摆放的2瓶贵州茅台酒(飞天、53度500ML)、2瓶百年糊涂酒(52度450ML)、6瓶江小白酒(40度500ML)、1瓶江小白酒(40度300ML)。得手后,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等人携赃逃离现场。2019年5月10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区大龙街旧水坑村三方路华丰住宿305房、405房相继将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抓获。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其与被告人谢某某退赔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5227元并获得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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