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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吴某甲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组,2016年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怡,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2009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世耀,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冯某某等约十人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桥底**烤活鱼店宵夜喝酒。3时许,同在**烤活鱼店宵夜喝酒的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等人因欧某甲酒后掀翻饭桌引起内部争执。被告人谢某某因不满欧某甲等人的吵闹声遂站起来指骂欧某甲等人,继而引发双方争吵。后因欧某乙往自己脚下摔碗,被告人谢某某见状即冲上前殴打欧某甲一方的人员,被告人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冯某某及另三名不知道名字的男子(另案处理)随即也冲上前参与斗殴。双方除拳脚互殴外还用互相投掷啤酒瓶、杯碗、胶凳、木椅等,其中被告人吴某乙用啤酒瓶砸伤欧某乙的前额。斗殴造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王某某受伤,经鉴定,欧某甲、欧某乙、王某某三人的损伤均属轻微伤,欧某丙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欧某甲等人的陈述;3. 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供述;5.勘验、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冯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冯某某现被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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