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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4********,苗族,大学本科,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与文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在交谈中谢某某称能低价购买到贵州茅台酒。2019年2月25日,谢某某以每瓶1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向文某某销售十件(每件6瓶)假贵州茅台酒,共计收款72000元。后谢某某从被告人吴某某处以每瓶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十件假贵州茅台酒,支付吴某某36000元,谢某某提供地址由吴某某发货给台江县的文某某。文某某发现该批酒有问题,向谢某某提出质疑,谢某某退还了文某某25000元购酒款。2020年8月13日,谢某某家属代为退购酒款12万元给文某某,文某某表示谅解谢某某。

2.2019年3月15日,吴某某以3500元一件的价钱向许某某销售了一件假茅台酒,许某某用微信转款3500元给吴某某。

3.2019年8月9日,吴某某以700元一瓶的价钱向张某某销售了一件假茅台酒,张某某用微信转款4200元给吴某某。

4.2019年12月份,吴某某以600元一瓶的价钱向左某某销售了2件假茅台酒,左某某用微信于2019年12月23日转款1000元和2019年12月25日微信转款6200元共计7200元给吴某某。

5.2020年1月5日,吴某某以17600元的总价向张某某销售了6件假茅台酒,张某某用微信转款17600元给吴某某。

6.2020年1月10日,吴某某以600元一瓶的价钱向左某某销售了3件假茅台酒,左某某用微信转款10800元给吴某某。

7.2020年1月17日,吴某某以450元一瓶的价钱向廖某某销售了1件假茅台酒,廖某某用微信转款2700元给吴某某。

8.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450元一瓶的价钱向左某某销售了2件假茅台酒,左某某用微信转款5400元给吴某某。

9.2020年3月,吴某某以800元一瓶的价钱向谢某某销售了2件假茅台酒(鼠年生肖,共计9600元)。

10.2020年4月19日,吴某某以450元一瓶的价钱向李某某销售了1件假茅台酒,李某某用微信转款2700元给吴某某。

11.2020年6月24日,吴某某以450元一瓶的价钱向廖某某销售了3件假茅台酒,廖某某用老公黄某某的银行卡转了8100元到吴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

12.2020年7月12日,吴某某以450元一瓶的价钱向荆某某销售了2瓶假茅台酒,荆某某用微信转款900元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7.银行流水单、微信转账记录单、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文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贵阳,联系电话1362856****;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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