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沙县**乡**村**号**室,现住福建省沙县**小区**幢**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23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沙县**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分别2020年4月22日、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因“六合彩”赌博欠下被告人吴某某16万元债务。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共同伪造了沙县**家园**栋**号的房产证,谎称该住宅所有权人为谢某某,并将该房产证作为房屋抵押证明向被害人邓某某借得钱款人民币27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随后,被告人谢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挥霍。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陆续支付邓某某利息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涉案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5月27日由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在案的伪造的房产证;2.人员基本信息表、破案经过、借条、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现均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5915****、1825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伪造的房产证1本。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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