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街**巷水吧。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聊天软件“陌陌”上认识了赵某某,赵某某便询问谢某某能不能帮忙买到毒品,谢某某遂询问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又询问被告人陈某某,后陈某某确定能买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消息依次传递给赵某某。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赵某某微信转账2200元毒资给谢某某,谢某某收款后微信转账2000元毒资给吴某某,吴某某收款后转账2000元毒资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在万宁市**镇**街**巷水吧内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吴某某,吴某某随后在万宁市**镇**酒店后面停车场将该冰毒交给谢某某,谢某某拿到冰毒后与赵某某、刘某某一起返回万宁市**镇**酒店**房间,在该房间内谢某某将该冰毒交给赵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进入房间将三人抓获,依法扣押赵某某持有的冰毒疑似物一小包、扣押谢某某持有的蓝色VIVO牌X27手机一部。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透明晶体净重0.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1月23日,谢某某协助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归案,依法扣押吴某某持有的蓝色VIVO牌S1 pro手机一部;同日,吴某某协助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到案,依法扣押陈某某持有的黑色HUAWEI牌Nova 5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重0.56克)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微信截图照片等;
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彭 楠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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