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上村油寨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街**号**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吕某某、吴某某、贺某某、马某某、杜某甲、蔡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和文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安排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贺某某、马某某、杜某甲和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福建省运送假烟至浙江省临海市等地进行销售。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被告人谢某某和文某某的安排下,驾驶三菱越野车从福建运送卷烟至浙江,途经浙江丽水境内时遇警察设卡,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弃车逃离。在该车上查获中华(硬)香烟110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为人民币4950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贺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被告人谢某某和文某某的安排下,驾驶悬挂闽号轿车从福建运送卷烟至浙江临海,途经浙江永康境内被当场查获,抓获运送卷烟的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弃车逃离。在该车上查获中华(硬)香烟950条、中华(软)香烟200条、合计2个品种1150条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为567500元。
3、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杜某甲和鲍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被告人谢某某和文某某的安排下,从福建运送卷烟到浙江,途经浙江永康境内时遇警察设卡,被告人杜某甲和鲍某某弃车逃离。在该车上查获4个品种共1050条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为490500元。
4、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蔡某甲向福建省上家购买假烟,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告人谢某某和文某某的安排下,从福建运送卷烟到浙江临海市的买家即被告人蔡某甲处,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驾车驶出临海市白水洋高速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该车上查获2个品种共1200条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为677500元。
经查,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蔡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从福建省云霄县购买假烟用于销售,将假烟以每条100-105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苏盐城的蔡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等人。2019年1月8日,在对被告人蔡某甲家进行搜查时,查获疑似假烟的利群(软红长嘴)9.8条,芙蓉王(硬)8.4条,玉溪(软)28.4条,南京31条,中华(软)26.6条,中华(硬)35.8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为52778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浙江省永康市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杜某甲在黑龙江省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蔡某甲在浙江临海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临海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福建省漳浦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湖北市武汉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丙、蔡某乙、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吕某某、吴某某、贺某某、马某某、杜某甲、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别检验报告、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吕某某、吴某某、贺某某、马某某、杜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劣产品仍帮助运送销售;被告人蔡某甲明知是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谢某某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被告人吕某某、吴某某、贺某某、蔡某甲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杜某甲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吕某某、吴某某、贺某某、马某某、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七名被告人均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吕某某、吴某某、马某某、杜某甲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347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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