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四川省射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蔡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向不特定网友销售香烟非法获利,仍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63000594****银行卡及手机卡给蔡某某使用,另外还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给蔡某某注册“wanglaojiniub****”微信账号及“848257****”支付宝账号用于收取卷烟销售款。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应蔡某某要求,到中国建设银行射洪城西支行柜台以挂失银行卡的方式帮助其支取卷烟销售违法所得27.5万元,其中23万元两人准备用于投资经营,另45000元被转回给蔡某某。
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上家“王老吉”利用微信非法销售卷烟,仍提供微信账号、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号让“王老吉”使用,并从“王老吉”处收取免费香烟作为报酬。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Nzy49754****”、“Axy1510593****”、“XYG1885099****”微信号及“1510593****”支付宝账号通过网络做“王老吉”等上家的卷烟销售代理,销售金额达14万元,非法获利8000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退出蔡某某违法所得23万元,刘某某退清违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谢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