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2007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小区**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组。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5日、7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及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7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和某某、何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尚城逸品小区4栋917号房内,分工协作,利用手机APP在被害的**有限公司(简称:**约车)等网约车平台, 采取以虚拟身份为乘客代叫网约车及为网约车司机派发虚假订单刷单等方式,骗取**约车公司系统后台向网约车司机支付车费,被告人再按约定的比例或额度收取该车费的分成获利。经核实,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的行为造成首汽约车公司损失达60648.12元,违法所得由三人按比例分赃。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伙同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西南石油大学、医学院小区、青白江区等地,由刘某某出面说服滴滴司机参与刷单,以刘某某操作软件虚拟跑单的方式,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公司)向司机先行垫付车费的规则,诈骗“滴滴”公司支付12笔虚拟订单,金额共计人民币38477.39元。
2020年4月10日,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的亲属共同代为赔偿被害的首汽约车公司60648.12元,取得了被害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前科材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分别诈骗首约汽车公司60648.12元,诈骗“滴滴”公司38477.39元。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和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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