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汉族,云南省**县人,**文化,家住**县**镇**村委会**村**片区**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2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汉族,云南省**县人,**文化,家住**县**镇**村委会**村**片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20**********,汉族,云南省**市人,**文化,家住**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武某(另案处理)在**市**镇****街岔口对面人行道发现被害人高某、曾某某两人醉酒熟睡在人行道上,随后武某等人对两人进行搜身,搜得现金五十元。之后高某、曾某某两人醒过来,高某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就走到**街岔口处向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和武某索要钱包,之后遭到王某某等人持刀威胁,并强行将高某手机微信上的320元钱、曾某某手机微信上的750元钱转到王某某手机上。
2.2019年9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携带刀具到**市**镇**处,使用暴力对来上厕所的被害人朱某某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遭到朱某某的反抗,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遂持刀将被害人朱某某砍伤,随后朱某某大声呼救,四人见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武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高某、朱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侦查卷宗四册共四百六十九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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