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温某某、胡某某、田某、谢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上犹县**镇**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上犹县**乡**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上犹县**乡**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上犹县**镇**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犹县**镇**村***组,现住上犹县**镇**银行楼上。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犹县**乡**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上犹县**乡**村**组。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上犹县**镇**村**组*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温某某、胡某某、田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告知八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八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商议后,共同出资成立了“蓝优家具店”,并在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电商大楼租赁办公室,以实施诈骗活动,同时聘用被告人温某某以及陈玉春、钟杰(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2019年2月上旬,为获取更大非法利润,吸收被告人李某某出资入股加入该公司,并以李某某名义注册成立了云臻家具店,办公地点迁至上犹县东山镇塞纳河畔小区租赁了J栋1单元201室,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电脑、手机等办公设备,同时进行了具体分工:被告人谢某某负责公司的总体运营管理、发货工作,被告人田某某负责管理财务,公司将员工分成A、B两组,被告人田某某管理A组员工,李某某则管理B两组员工实施诈骗;根据四人的约定,A组的营利由田某某和谢某某、田某某按照40%、30%、30%的比例进行分配,B组的营利则由李某某和谢某某、田某某按照40%、30%、30%的比例进行分配。期间,公司先后聘用了16名业务员,并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向业务员支付报酬,其中A组业务员有被告人温某某、谢某某以及谢某升、邓某宽、陈某、钟某、候某杰、郑某萍、蓝某(均另案处理),B组业务员有被告人田某、胡某某以及陶某某、朱某民、黄某、陈某、田某强(均另案处理)。

实施诈骗的具体事实如下:新业务员入职后,由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根据“话术”模板对员工进行培训,教业务员如何进行诈骗。一般诈骗流程为:业务员使用工作手机登录事先准备的、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号,将微信号昵称改为含有“佳”“小仙女”“筱筱雨”等字眼的名称,并将工作微信号的头像换成美貌的年轻女子照片,在朋友圈上更新虚假的照片和视频,从而将该工作微信号持有人塑造成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后业务员使用被告人谢某某事先购买的微信号资源,使用固定的“话术”假扮偶遇被害人,添加来自全国各地的男性为微信好友,并使用固定的剧本和套路与被害人聊天,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正在与一个有孝心、积极向上和年轻貌美的女子聊天,在骗取被害人的好感后,又谎称自己被相恋多年的男友抛弃,骗取被害人的同情;然后,又继续谎称去福建外公家散心,帮外公卖茶叶、炒茶叶,期间还不断发送事先拍摄好的照片和视频给被害人,并在朋友圈上同步更新,在进一步博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乘势编造自己炒茶叶受伤、过生日等事由,向被害人索要红包或推销茶叶,被害人基于深信业务员谎称的身份和编造的事由,并出于同情、仗义等心理,而向业务员发红包、或在微信上向业务员转账购买了茶叶。当收取货款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武夷山市茶叶经销商邬小妹将劣质茶叶发货给被害人。

截止到2019年3月29日案发,该诈骗集团共诈骗被害人290余人,诈骗金额达344426.84元。在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经营“蓝优家具店”期间,诈骗金额为69909.57元,其中被告人温某某的诈骗金额为29642元。在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经营“云臻家具店”期间,诈骗金额为274617.27元,其中A组的诈骗金额为122221.27元,被告人温某某的诈骗金额为35191.64元,被告人谢某某的诈骗金额为14377.76元。B组的诈骗金额为152296元,被告人胡某某的诈骗金额为18764元,被告人田某的诈骗金额为17250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田某、谢某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温某某在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9年3月29日,上犹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破案时当场扣押了谢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赃款共114800元;之后,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67500元,田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67500元,田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67500元,李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67500元,温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7146元,谢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赃款712元,被告人胡某某、田某的家属分别在本院退缴赃款各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证人邬某妹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波等人的陈述;5.同案人田某强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温某某、胡某某、田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温某某、胡某某、田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温某某、胡某某、田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温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胡某某、田某、谢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八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温某某、胡某某、田某、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祥

20191220

附:1.被告人谢某某、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温某某家住上犹县东山镇东门口成衣市场,联系电话19979845937;胡某某家住上犹县水岩乡崇坑村丰年组,联系电话17679376352;田某家住上犹县水岩乡高兴村草坪组,联系电话17679498047;谢某某家住上犹县营前镇蕉里村寨下组5号,联系电话17370734699

2侦查卷宗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