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谢某,男性,1969年*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做工程,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施家山桐子土坞*路*号,现住上饶市信州区天****路(公租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4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于2020年3月9日先后退回广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先后分别向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名币500000元、200000元、20000、10000元,合计730000元人民币。江西银鹰建设有限公司与谢某及谢某担保人戴某某(谢某母亲)于2012年5月7日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上饶市信州区施家山桐子土坞*路*号的房屋产权,并在上饶市信江公证处对该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
因被告人谢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江西银鹰建设有限公司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谢某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5月26日,广丰区人民法院以(2015)广民一初字第1136号判决书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人谢某履行还款义务,及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施家山桐子土坞*路*号的房屋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广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施家山桐子土坞*路*号的房屋。为此被告人谢某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饶市中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赣11民终1000号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15日,因被告人谢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江西省银鹰建设有限公司向广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谢某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平位于信州区施家山桐子土坞*路*号的房屋(房权证上饶市字第3004913号)。
2017年开始,上饶市信州区桐子坞棚户区改造,该抵押房子处于拆迁范围之内,2017年3月24日,谢某、戴某某分别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签订被抵押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二人于2017年4月1日同时签订领款委托书委托谢某某1(谢某的女儿)代领补偿款,同日,谢某某1将改造项目部补偿的两笔拆迁款人民币4091513、392262元领走,被告人谢某明知该房产抵押给广丰区银鹰建设有限公司,并在公证处公证过。经民事诉讼,被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以及判决书判决该房屋有被优先受偿权,在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补偿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通知广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及申请执行人广丰区银鹰建设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委托其女儿谢某某1将上诉房屋补偿拆迁款共计人民币4483775元领走。谢平人将上述补偿款转移,造成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2)接收文件清单;(3)广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136号、快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上饶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11民终1000号、送达回证;(4 )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广协执字第1136-2号、送达回证;(5)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2017)赣1103执824号之一、受理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报告财产令(2017)赣1103执824号、送达回证;(6)借条复印件4张;(7)执行决定书(2017)赣1103执824号;(8)执行笔录;(9)广丰区人民法院发给上饶市信州区西市街道办事处、上饶市桐子坞棚改项目部的协助调查函、送达回证复印件;(10)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邮件详情单、邮件投递情况查询;(11)执行笔录;(12)执行决定书(2017)赣1103执824号之一、送达回证、送达罚款决定书的现场照片;(13)司法建议书、送达回证(2017)赣1103执824号;(14)补偿协议书、委托书、进账单;(15)补偿协议书、委托书、进账单(谢某);(16)银行流水;(17)财产保全申请书、广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广民一初字第1136-1号、第1136-2号、送达回证;(18)物证照片;(19)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汇款回执复印件;(20)人口信息查询;(21)、公证书一份、执行裁定书一份(2017)赣1103执824号之二;(2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一份。2、证人谢某某1、王某某、戴某某、陈某证言。3、被告人谢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与银鹰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已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远荣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附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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