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张某权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1、被告人谢某学,绰号:番薯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宁县**街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街镇**路**幢**房。2017年7月13日,谢某学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2、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刨头,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街镇**村**村**号。2017年2月15日,陈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3、被告人张某权,男,198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学、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张某权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谢某学: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学在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湾等地点出售冰毒、氯胺酮等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强、董某某、张某权、何某键等吸毒人员吸食,从中牟利。

2020年5月22日,民警在谢某学租住的广宁县南街镇环城东路御景湾*幢**房搜获疑似毒品及贩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疑似毒品中,45.5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14.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42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陈某某: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宁县人民医院门口、南街镇原五一车站对面绿化带等地点多次出售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邵某某、曾某平、张某权、何某键等人吸食,从中牟利。

2020年6月5日,陈某某被抓获,侦查人员在其身上搜获疑似毒品1小包,在其租住的广宁县南街镇保尔康公寓*楼**房搜到疑似毒品3小包。经鉴定,上述4小包疑似毒品共重2.9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张某权:

1、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权容留吸毒人员何某键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村九巷**号住宅的二楼卧室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权、范某某、董某某、何某键、潘某祖等吸毒人员向陈某某、谢某学、陈某丙、吴某坚、谭某信等贩毒人员代购毒品冰毒,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学、陈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权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时赚取差价,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宅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学、陈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学、陈某某、张某权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三册(内附光盘壹拾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