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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谢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QY***3的小型汽车,沿兰陵县大仲村镇中心街路段行驶至大仲村镇中心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侦查卷一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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