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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北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北,男,1966年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42119660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南渡镇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谢某北伙同谢某强、杨某、刘某全、莫某荣等人(均已被判刑)在岑溪市南渡镇盘古村盘古村刘某覃屋前面的平地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供他人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2018年11月13日,上述赌场被民警查处。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谢某北到岑溪市公安局糯垌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北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琳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谢某北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份。

3、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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