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44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人谢某持C1证驾驶“比*牌”四轮电动车头北尾南停靠在道路东侧开车门时与被害人吕*驾驶“*牌”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吕*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6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病鉴字第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吕*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2月24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谢某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

4.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