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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谢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5952,汉族,中专文化,铜陵****有限公司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G34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1公里**路段时,尾随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谢某在现场报案并等候处理。经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桥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甲、姚某乙、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蕾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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