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97号
被告人谢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0**********,汉族,初中文化,在*****理发店工作,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号。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阳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01时01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路*****路段时,与谢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谢某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了110和120,处警交警到达现场,被告人谢某藏匿于人群,并要求李某谎称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在交警调取监控视频后,李某方指认被告人谢某才是肇事车辆驾驶员。交警遂对被告人谢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系因交通事故碰撞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潘某、易某某、谢某甲、李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尸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运锋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1年2月 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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