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谢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4********,汉族,初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左右,被告人谢某丙在本村谢某乙家与谢某乙等人一起喝酒至当晚21时许离开回到家中。之后,被告人谢某丙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往江镜镇南宵村委方向行驶,途经福清市**镇**村**路段防疫设卡点时,该车压到该关卡设置的反光锥被卡点值班人员潘某某拦下,潘某某发现被告人谢某丙身上酒气很重怀疑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便记下车牌号向江镜派出所报警。被告人谢某丙继续驾驶该车往南宵村委方向行驶,10分钟左右又原路返回回到自己家中。之后,民警出警并通过车主谢某甲找到被告人谢某丙家将其口头传唤至江镜派出所接受调查。经福建行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作惠谢某丙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233.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普通客车(视频截图);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鉴定意见:福建行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薛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薛某甲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作惠谢某丙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丙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家华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谢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31506****;
2.卷宗3册共计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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