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2********,汉族,专科文化,住沐川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沐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自2018年开始迷恋网络赌博并在“BET9"、"BOB”等网络赌博平台赌博造成巨大亏损。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某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利用自己邮政集团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可以为他人预订2020年新邮品的事实,采取给被害人提供加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沐川县分公司”假公章的新邮预订协议、收款收据等手段,骗取受害人信任,收取新邮品预定款。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骗取范某某等人资金共计513180元。
1、2019年10月至11月,谢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和被害人范某某商定新邮预订、邮品现货交易等事宜,谢某某先后以预订2800套套票、1300套普通邮资封片、1300套纪念邮资封片、购买邮票金等现货邮品为由,骗取范某某资金共计341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其中103400元系购买现货邮品资金。期间谢某某采取
从其他邮商处高买低卖的方式向范某某兑现价值八万余元的现
货邮品。2019年11月,谢某某返还范某某购买邮品现货资金43550 元。至案发,实际骗取范某某237600元。
2、2019年9月至11月,谢某某与李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商定
新邮预订、邮品现货交易等事宜,谢某某先后以预订370套套票、60套小版票、10套大版票、购买邮票金、金银币等现货邮品为由,骗取李某某用于新邮预订资金57630元,用于现货邮品交易资金748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11月9日,谢某某退还李某某用于购买现货邮品资金45000元。2020年I月26日,在李某某多次催促下,谢某某向其转款10000元。至案发,实际骗取李某某77430元。
3、2019年10月29日,谢某某与王某甲通过微信方式商定新邮品预定事宜,谢某某以预定500套套票,800套普通邮资封片,800套纪念邮资封片为由,骗取王某甲47750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10月31日,谢某某又以预定200套普通邮资封片、200套纪念邮资封片为由,骗取王某甲6000元,2020年1月5日,谢某某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向王某甲兑现价值600元的500套“鼠年生肖邮品”实际骗取王某甲53150元。
4、2019年11月3 日,谢某某与康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商定新邮预订事宜,谢某某以预定200套套票为由骗取康某某资金20000元。2019年11月5日,谢某某以预定1000套2020普通邮资封片为由骗取康某某资金10000元。2019年11月16日,谢某某以预定100套鼠年邮票金为由骗取康某某20000元。谢某某共骗取康某某50000元。
5、2019年11月3日,谢某某与王某乙通过微信方式商定新邮预订事宜,谢某某以预定500套套票为由骗取王某乙23500元。11月4日,谢某某以预定500套套票为由骗取王某乙23500元。11月5日,谢某某再次以预定1000套套票为由骗取王某乙47500元,并将所获资金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至案发,谢某某共骗取王某乙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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