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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麻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娄底**市场**房。因吸食毒品,2014年3月17日、2017年6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0月16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系长期吸毒人员,为满足毒瘾,遂以贩养吸,于2019年9至10月期间先后三次在娄底城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重约9.35克(含缴获的7.55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8日晚l0时许,吸毒人员邹某某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麻古、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毒资。而后,谢某某在其娄底**市场廉租房的住处将一套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交给了邹某某。

2、2019年l0月2日晚10时许,邹某某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麻古、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350元毒资。而后,谢某某在其娄底**市场廉租房的住处将一套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交给了邹某某。

3.2019年10月4日晚,邹某某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麻古、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毒资。而后,谢某某在其娄底**市场廉租房的住处将一套重约0.6克的冰毒、麻古交给了邹某某。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娄底**市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5克。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毒品收缴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辨认及称重、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系累犯、还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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