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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晨光、张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远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谢晨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86********,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湖北省远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9********,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远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村**组,住远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5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号,住松滋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号,住松滋市**镇**路**号**单元**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远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号,住钟祥市**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西充县,住西充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谢晨光、谢某乙、谢某甲、候某某、许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5日至2月5日、2019年3月14日至4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2月22日至1月5日、2019年3月6日至3月20日、2019年5月13日至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7月起,杨某某(另案被告人)等人以“共享经济”为名在互联网创建无实际商品出售的“**共享商城”等运行平台,利用媒体、网络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静态收益模式即会员缴纳配置总金额11.7%的资金,享有8.547倍的配置金额,会员付款七至十五天后平台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进行返利,以积分的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与人民币等值,积分达到500分可提现,提现时扣除提现总额20%积分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扣除提现总额5%的手续费。动态收益模式即以静态收益为基础,按层级、比例设置推荐奖和管理奖,吸引和发展众多代理商、合伙人、会员的加入。

2017年4月,被告人谢晨光出资10万元取得“**共享商城”所属的“****建材有限公司”区、县级代理权,成立了“远安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安**公司”),谢晨光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与“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对接、会员报单、宣传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为公司股东,其中,张某某负责远安**公司市场拓展、业务宣传、培训等工作,并发展会员;谢某甲负责远安**公司财务,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谢某乙负责远安**公司日常事务维护管理,业务宣传等工作。通过组织人员参加项目说明会、组建微信群和见面讲解的方式宣传“**共享”的经营模式、奖励制度等,直接或间接发展代理商、合伙人和普通会员,形成多层级关系。经鉴定,远安县**公司发展下线层级共8级,发展下线累计374人,收取资金累计3160.0486万元。谢晨光非法获得动态收益32.8273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24.1429万元;谢某甲非法获得动态收益4.5133万元;谢某乙非法获得动态收益2.5704万元。

2017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为其下线,被告人张某甲经许某某发展为其下线,4名被告人共同出资2.5万元,以合伙人身份,挂靠在远安**公司网络端口报单,发展下线。经鉴定,4名被告人共同发展下线层级6级,发展下线累计155人,收取资金累计864.3558万元。候某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4.989万元;许某某非法获得动态收益4.1892万元;张某甲非法获得动态收益3.4541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为其下线,与他人共同出资15万元,以陈某某的名义取得“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区、县级代理权,成立了“钟祥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面授、微信等方式发展下线。经鉴定,陈某某发展下线层级5级,发展下线累计52人,收取资金累计1015.901万元,非法获得动态收益1.3641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为其下线,为获取报酬,通过拨打电话、微信的方式发展下线。经鉴定,何某某发展下线层级6级,发展下线累计36人,收取资金累计156.918万元,非法获得动态收益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张某甲主动向远安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经远安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寇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另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乙、唐某某等人的供述;4.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提取的四川**商城网站的相关电子数据;6.被告人谢晨光、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候某某、许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晨光、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候某某、许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忠云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晨光取保候审于远安县鸣凤镇嫘祖路**小区**栋**单元**室其住处,联系电话1860860****;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其住处,联系电话1861316****;被告人谢某甲取保候审于远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其住处,联系电话1331056****;被告人谢某乙取保候审于远安县**镇**路**楼**室其住处,联系电话1334977****;被告人候某某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其住处,联系电话1582650****;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于松滋市**小区**栋**单元**室其住处,联系电话150908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路**号**单元**楼其住处,联系电话1502712****;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70727****;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号**栋**单元**楼**号其住处,联系电话1552883****。

2.案件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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