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江苏省扬州市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以下简称谢某某住处)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13颗,获毒资现金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同)。同日18时40分许,民警在谢某某住处大门外将吸毒人员李某某控制,后在卧室内将谢某某抓获。民警在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3颗重1.3克,在谢某某住处卧室内查获毒资500元、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疑似物0.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98.84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前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手机、冰壶、电子秤、塑料封口袋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病历及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的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辨认现场、搜查、称量等笔录;
7.通话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0.78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谢某某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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