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谢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文盲,务工,住南昌市新建区**垦殖场**所**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5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非法经营,于2014年1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吸毒,于2017年4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街住宅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6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8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4年2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谢某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谢某在本市东湖区大士院“根据地网吧”附近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东北制药集团生产,60ml/瓶,0.2克磷酸可待因/100ml)以人民币54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同年12月3日,谢某在上述地点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
同年12月5日,谢某在上述地点将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77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
同年12月2日,谢某在本市东湖区大士院“大森林药房”附近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帅某某。
同年12月5日,谢某在上述地点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帅某某。
2.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罪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在本市东湖区杨家厂路交警大队附近将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8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同年10月的一天,易某某在上述地点将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81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
2019年12月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东湖区大士院附近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并从其处查扣17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鉴定,均检出可待因成份。同年12月26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东湖区豫章后街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易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2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谢某、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易某某被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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