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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盗窃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蒋秦冰、被害人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和石某某(男,2006年**月**日出生)来到丰都县交委旁边的中国农业银行外的人行道处,谢某发现秦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渝GH****号长安车驾驶室车门未锁,遂将车门打开进入到车内将副驾驶座位上面的一台联想牌平板电脑盗走。次日,谢某将盗窃的平板电脑拿到丰都县重百超市下面的“丰都**科技”电子品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上述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95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丰都价格认定(2020)-31号关于被盗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汉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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