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谢明亮,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明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谢明亮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繁三公路由成彭高速入口方向三义桥方向行驶。16时5分许,车行驶至新繁三公路大墓山村17社18组路段,车辆失控往右驶出道路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明亮驾车逃逸。经抢救无效,杨某某于当日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死亡原因分析为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明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晚20时35分许,民警在新都区新繁镇大墓山村14组被告人在谢明亮家中将其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检报告、尸检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谢明亮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明亮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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