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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昆仑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谢昆仑,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号住重庆市合川区******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月,于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昆仑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谢昆仑流窜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半月路155号外人行道,尾随张某某,并用手将张某某衣服荷包里的蓝色华为畅享9S手机盗走。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80元。

2020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谢昆仑流窜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都路23号外人行道,尾随王某某,并用镊子将王某某衣服荷包里的白色华为P40Pro手机盗走。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4499.25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昆仑于2020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谢昆仑家人已代为赔偿张某某400元、王某某400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昆仑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昆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昆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昆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昆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强 

                              检察官助理:韩敏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昆仑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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