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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谢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租住娄某某**公寓楼**楼**。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系长期吸毒人员,为满足毒瘾,遂以贩养吸。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25日期间,谢某先后四次在娄底城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重约19.22克(含缴获的16.42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谢某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胡某某联系后,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套重约0.7克的冰毒、麻古。

2.2019年11月1日,谢某通过微信与胡某某联系后,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套重约0.7克的冰毒、麻古。

3、2019年11月24日凌晨,吸毒人员维某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谢某购买毒品,谢某收取400元毒资后将一套重约0.7克的冰毒、麻古藏匿于娄底五江星期六酒店5楼出电梯外的玻璃窗户后,再告诉维某某由其自行取走。

4.2019年11月24日晚,吸毒人员维某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谢某赊购毒品,谢某应允并将一套重约0.7克的冰毒、麻古藏匿于娄底五江加油站对面工商银行门口的垃圾桶上,再告诉维某某由其自行取走。次日,谢某通过微信收取了维某某400元毒资。

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谢某在其租住的娄某某**公寓楼**楼**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处起获冰毒、麻古17.08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毒品收缴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彭某某、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搜查、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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