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88号
被告人谢某新,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住**镇**村**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新是东莞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到东莞市**镇**路**段**号**工业园负责消防工程建设。谢某新在**工业园内工作期间了解到**工业园要建设一个饭堂,后萌生了利用该项目骗取钱财的念头。
2019年8月的一天,谢某新向卓某某称其可以协助将**工业园的饭堂承包下来,问卓某某是否有兴趣承包,卓某某自觉无法经营遂拒绝。后经卓某某介绍,谢某新认识了董某某。得知董某某有意向承包**工业园的饭堂后,谢某新谎称自己是**工业园的经理并称可以帮董某某承包下该工业园的饭堂,董某某信以为真遂与谢某新商讨承包事宜,后谢某新以承包饭堂的租金、押金的名义收取董某某120000元。为了进一步获取董某某信任,谢某新还制作了假公章及假的租赁合同给董某某,董某某信以为真遂寻找他人转租该饭堂。后谢某新又以饭堂装修、购买设备、买断包租期的水电费、打点工业园关系等名义继续诈骗董某某。谢某新共诈骗董某某约226000元。
2020年12月24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证人刘某某认识了董某某,并与董某某商量转包**工业园饭堂事宜。后期谢某新联系黄某某,以撇开董某某将饭堂直接承包给黄某某为由对其诈骗。谢某新以承包饭堂的租金、押金的名义骗取黄某某120000元,并制作了假公章及假的租赁合同给黄某某,在黄某某信以为真后谢某新又以饭堂装修、购买设备、买断包租期的水电费、打点工业园关系等名义继续诈骗黄某某。谢新旺诈骗黄某某合计约270000。
后被害人董某某等人发现饭堂未能按时交付遂报警。2020年5月11日,谢某新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卓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新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新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新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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