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13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陕西省白水县**镇**村三社。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时兴,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镇**村**村**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郑时兴、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谢某某、郑时兴、韩某某经预谋,在被害人王某某委托谢某某帮助其将各型“草虾”临时寄存于本区虎林路1038号保翔冷库之际,由谢某某通过私人关系,以帮助办理寄存入库的方式,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嗣后,再由谢某某擅自办理提货出库,由郑时兴、韩某某负责销售,共骗取王某某寄存于保翔冷库的各型“草虾”1353箱,价值共计40余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在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西候机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时兴于2019年5月7日自行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自行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调查。被告人谢某某辩解其出售的是从王某某处购入的虾,被告人郑时兴辩解其出售的是从谢某某处购入的虾,被告人韩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购销合同,证实其于2018年11月22日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购入涉案货物。
2.被害人王某某与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海**有限公司的入库通知单、王某某出具的关于1100箱货物的收条、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等证实,王某某将涉案货物于2019年1月2日、1月3日存于胡某某的包库,后又于2019年1月19日、1月22日提走货物的事实情况。
3.上海**运输有限公司的物流单证实,涉案的837箱货物的物流情况。
4.保翔冷库公司提供的入库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曾将涉案的600箱、837箱两批次的货物入库。
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郑时兴、韩某某在保翔冷库提货卖虾的事实情况。
6.被告人谢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其账户资金转账情况。
7.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情况。
8.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谢某某的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已于2018年4月底离职。
9.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前科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郑时兴、韩某某的到案经过。
11.被告人谢某某辩解其出售的是从王某某处购入的虾,被告人郑时兴辩解其出售的是从谢某某处购入的虾,被告人韩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郑时兴、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郑时兴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55515****)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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