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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7********,白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贵阳市**号**号**房,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因其有一名幼儿无人抚养,谢某某未能被执行逮捕,现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河**坝附近,以150元钱的价格贩卖0.3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魏军军后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抓获,后侦查员从谢某某位于贵阳市花溪大道**段**号附**号的家中查获12.54克海洛因疑似物。

后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疑似物12.54克、VIVO手机一部、电子天平秤一台、毒资150元

2.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魏军军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6.辨认笔录:谢某某、魏军军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毒品称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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