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谢文波,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镇**村**号。被告人谢文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江西省吉安市看守所,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同年9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文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谢文波与同案犯何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资设立杭州**经济咨询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告人谢文波、何某某均系股东,各占股20%。郭某某和江苏**商品经纪有限公司渠道部的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明知江苏**商品经济有限公司采取通过操盘、造成价格虚假涨停,使投资者高位接盘,以赚取投资者“亏损”的情况下,仍与江苏**商品经济有限公司约定按照投资者亏损金额进行利润分成,并于2016年11月17日通过江苏**商品经济有限公司与湖南**商品交易所平台签订经销商合作协议。后郭某某将上述操盘模式告知被告人谢文波、何某某等人。杭州**经济咨询公司通过股票群加好友,取得信任等方式引诱投资者在湖南**商品交易所开户投资,利用江苏**商品经济有限公司提供的反向操作信息提供给投资者,诱骗投资者高价购买江苏**商品经济有限公司指定的产品,导致投资者亏损,骗取投资者的钱款。
经审计,截至2017年3月,杭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与苏州**公司共骗取投资钱款为人民币1858025.67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谢文波在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永康城建筑工地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文波、何某某及郭某某等人的供述;
5.徐州彭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文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文波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谢文波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松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文波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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