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工作,住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单元**)。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缪某某于2018年租赁江阴市**街道**村**上**号的一个车间用于生产经营废旧铁皮,以安装、使用监控等手段对其车间内堆放的废旧铁皮进行管理、控制,被告人谢某某作为该作坊的员工,负责使用叉车将碎铁皮装入打包机、进出货的装卸货。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某乘被害人缪某某不在之机,采取拉闸断电屏蔽监控等手段,多次窃得作坊内废铁共计60余吨,通过苏D****0驾驶员朱某某将上述废铁销售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头**号王某某经营的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1416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取拉电闸等手段,乘隙窃得该作坊内废铁9.34吨,通过朱某某驾驶的苏D****0货车将上述废铁销售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头**号王某某经营的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21940元。
2.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1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废铁5.63吨,销赃至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13170元。
3.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两次窃得废铁共计10.98吨,销赃至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26690元。
4.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废铁5.58吨,销赃至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13500元。
5.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废铁6.78吨,销赃至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16540元。
6.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废铁5.69吨,销赃至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13540元。
7.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废铁5.62吨,销赃至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13370元。
8.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废铁4.66吨,销赃至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11040元。
9.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废铁5.02吨,销赃至无锡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11890元。
10.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江阴市**街道**村**上**号废旧金属私营作坊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缪某某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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