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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成全故意杀人、范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谢成全(绰号:谢四、谢老四),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风垭乡沙坝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5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富儿),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姚市乡河堰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成全、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谢成全因其老乡某与汪某某(均另案处理)两人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而来到惠东县吉隆镇翀兴鞋厂路段,因双方协商不成,谢成全打电话纠集李某生、赵某和(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李某生与被告人范某某、杨某(另案处理)驾车来到现场。被害人李某某跟随唐某某(另案处理)亦来到现场。双方继续争吵,谢成全、范某某一方的人先动手打了对方,双方遂互相推打,谢成全、范某某积极参与斗殴。李某波被谢成全一方的人追到并打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波系因生前被他人使用有较大接触面,且接触面粗糙的钝物(类砖石)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全组织他人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志标

   2019年5月29

附:

    1.被告人谢成全、范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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