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谢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的想法,二人事先商量所盗财物五五分成。被告人谢某某、谢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凌晨、2019年11月23日凌晨、2019年11月25日凌晨、2019年12月19日凌晨,共四次驾驶车辆至闽侯县**乡**村**号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钢筋店,盗走钢筋共计1300斤。被告人谢某某、谢某将盗窃来的钢筋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许某某,二人共牟利人民币1300元。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涉案的三钢三级螺纹钢E的咨询价格共计人民币2511元。
被告人谢某某、谢某于2020年1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钢筋进货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511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谢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4月21日
附:
(一)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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