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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一诈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谢某一,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庆市热力集团**公司**管理处**,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门**室。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一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8日,被告人谢某一伙同张某某(已判刑)从大庆浩逸汽车租赁服务部牛某某处租赁现代ix35汽车(车号牌为:黑E****8,价值人民币110,000元)一辆,并伪造该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谎称该车为张某某本人车辆,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区名车馆洗车场,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董某某(男,34岁),骗取人民币57,000元,后该车被牛某某取回。被告人谢某一于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谢某一到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工作证明、租赁车辆交接验车单、大庆市浩逸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细节、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注册及登记摘要信息栏复印件,车辆买卖卖车协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一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谢某一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宁

检 察 官:王 欣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一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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