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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9日被原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7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观光路吕梁红绿灯南路上,因行车过路问题,吴某某与被告人谢某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殴打,殴打中,被告人谢某用拳头对吴某某面部进行殴打,致吴某某两侧鼻骨、骨性鼻中隔、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徐州市铜山区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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