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7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观光路吕梁红绿灯南路上,因行车过路问题,吴某某与被告人谢某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殴打,殴打中,被告人谢某用拳头对吴某某面部进行殴打,致吴某某两侧鼻骨、骨性鼻中隔、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徐州市铜山区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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