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谢建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7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绰号佳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樟树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建军、黄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谢建军、黄某分别在本区丰泽街道霞淮街租赁446号、458号、270号、376号、388号等处民房,各自招募多名卖淫女在上述地点进行卖淫,被告人罗某某受罗红军(已判刑)雇佣在霞淮街为陈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卖淫时看场望风。其中,被告人谢建军招募了卖淫女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等5名卖淫女,被告人黄某招募了卖淫女周某某、曾某某、罗某某等5名卖淫女,由被告人谢建军、黄某提供避孕套、卫生纸、矿泉水等物品给卖淫女及嫖客使用,并规定卖淫女每次卖淫仅向嫖客收取100元人民币的嫖资,从中收取30元人民币的抽成,同时组织人员为卖淫女卖淫时看场望风。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在江西抚州火车站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在江西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抓获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泉州市鲤城区新天城市广场抓获被告人谢建军。被告人黄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罗某某等16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建军、黄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谢建军、黄某、罗某某笔录及被告人谢建军、黄某、罗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军、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建军、黄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六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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