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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庭煜、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520号

被告人谢庭煜,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乡**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2017年1月30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庭煜、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谢庭煜等人在东莞市桥头镇新世纪酒吧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谢庭煜与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到桥光大道(石水口段)122号天福便利店购买了三把水果刀以吓唬周某某等人。2020年3月31日零时许,谢庭煜、郭某某等人回到桥头镇新世纪酒吧门口处,郭某某刀被旁人拿走,谢庭煜使用水果刀将周某某的肺部刺伤,造成周某某开放性胸外伤并失血性休克和左上臂、腋窝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周某某损伤已达重伤二级。随后新世纪酒吧保安现场将谢庭煜、郭某某控制住。公安人员在新世纪酒吧门口将谢庭煜、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物证菜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谢庭煜、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庭煜、郭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庭煜系主犯。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谢庭煜、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庭煜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谢庭煜、郭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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