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谢某和,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5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村**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3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5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7年6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12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27日被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某和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谢某和为了牟利,从一个外号叫“英伢子”(另案处理)的邵东人处以295元一个“货”(一个“货”的标准是1克毒品和1粒麻古)的价格购买了20个“货”,谢某和通过微信向“英伢子”支付了5900元,二人在蓝圃学校围墙外进行了交易,谢某和当场称量毒品有20克冰毒和约30粒麻古。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吸毒人员谢某乙向谢某和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给被告人谢某和,谢某和在娄某某政府门口附近将一小包冰毒和大半粒麻古交给谢某乙。谢某乙购买毒品后,自己吸食了。
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吸毒人员谢某乙向被告人谢某和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谢某和,谢某和在娄底老汽车站的红绿灯附近将一小包冰毒和半粒麻古交给谢某乙。谢某乙购买毒品后,自己吸食了。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吸毒人员谢某乙因毒瘾发作,询问被告人谢某和是否有毒品,谢某和说有货,于是谢某乙先发了100元微信红包给谢某和向谢某和购买毒品。到了晚上23时许,谢某乙在娄底金裕酒店和谢某和见面,谢某和将一小包冰毒和一小粒麻古交给谢某乙,后谢某乙和谢某和一同开车来到谢某和的朋友陈梅(吸毒人员)位于娄底**花园**巷**房间的住处,谢某和、陈某某、谢某乙三人一起在该住处的401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2019年12月5日23时许,民警在对该401室进行检查时,谢某和拒不开门,并将装有疑似毒品的挎包、吸毒工具、溜冰壶等物品从房间阳台窗户丢下。随后,公安民警在401室将谢某和、陈某某当场抓获,并在阳台楼下缴获谢某和丢弃的装有疑似毒品的挎包、吸毒工具等。经过称量,谢某和挎包内疑似毒品的重量为白色晶体8.4623克、红色片状物5.1798克。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和随时携带的挎包内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状物品检测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谢某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和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谢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谢某和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七年十个月以上八年三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业
检察官助理:喻振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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