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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盗窃案)_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路***号,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路***号。1995118日,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01年618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三年;2003年因吸毒被凉山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教三年;2006年8月因吸毒被凉山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4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昌铁路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进入西昌工电段单身公寓二楼208房间,从姚某某挎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从曾某某上衣口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8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1680元。当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西昌铁路公安处西昌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 发还清单、领条、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指认、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9.量刑情节: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发还清单、领条、被告人前科情况、劳教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社区康复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李焰梅

检察官助理:卢  皓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62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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