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琴行店门前,进入被害人涂某某停放在上址的小型汽车内(车牌号为:粤RW****),盗得被害人涂某某放置在汽车中控储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谢某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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