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425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和被害人陈某甲分别吃完夜宵后,由被告人谢某某送被害人陈某甲回苍南县**镇陈某乙**号的家中。在路上,被告人谢某某趁被害人陈某甲醉酒沉睡之际,用被害人陈某甲的指纹打开其手机支付宝,在支付宝借呗中借款6500元,并将该笔钱款转账到被告人谢某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并将陈某甲手机中的交易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林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莉莉
检察官助理:林光一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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