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小某、刘某某、朱某某三人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谢小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3********,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镇**村**组。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2013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作案时系未成年人)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小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三人盗窃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谢小某、刘某某、朱某某共谋实施盗窃,由谢小某、刘某某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朱某某负责开车接应,当日凌晨5时许,谢小某伙同刘某某翻窗进入位于本市南明区**小区**栋的王某某家,将其现金6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某、刘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小某、刘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卷宗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