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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1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身份证号码510302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坝**栋**门附**号)。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至2011年10月29日),2010年5月20日假释。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经事先预谋分工,李某某(已判刑)虚构新加坡丰隆集团业务员“谭某某”的身份,以业务考察的名义至本市秦淮区**路**号南京**洗车设备有限公同,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假装商谈业务合作,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2014年5月6日,李某某以集团高层需要面谈业务为由将张某某骗至泰国曼谷。次日,李某某将张某某带至被告人谢某某入住的酒店,被告人谢某某虚构自己是新加坡丰隆集团执行董事“郭某某”,谢某某(已判刑)虚构是马来西亚云顶集团“吴某某”等身份与张某某见面,为进一步取得张某某的信任,被告人谢某某先假装与张某某洽谈业务合作事宜,后提议打牌,上述人员遂通过欺诈手段控制牌局,从而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30万元。期间,赵某某(已判刑)根据分工安排负责监视张某某在泰国的行踪等工作。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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