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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钟鸿沛,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谢某某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在本市**镇多次向吸毒人员魏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开心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9月10日,吸毒人员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毒品“开心粉”,双方商议好300元每包,20包起卖的价格后就约定在**万达广场附近交易,谢通过微信收取魏6000元后将20包“开心粉”卖给魏。

二、2018年9月22日19时, 吸毒人员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20包毒品“开心粉”(每包200元),后双方约定在本市**镇万达广场附近一红绿灯处进行交易。谢将20包毒品“开心粉”交给魏,并收取魏现金4000元。

三、2018年10月14日下午, 吸毒人员魏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购买20包毒品“开心粉”(每包200元),后双方约定次日在本市**镇一回味鸡餐厅门口路段交易。次日19时许,谢某某将20包用“普洱茶”黄色纸袋封装好的“开心粉”(每包净重约1.44克)交给魏,并收取魏现金3000元,同意魏剩余1000元下次交易再付。

四、2018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欲通过**镇**社区**金域国际**菜鸟驿站办理邮寄一个电饭锅,快递员拆开电饭锅发现两包粉末状疑似毒品(分别净重168.12克、186.36克),均检验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以下简称MDMA)后报案。

2018年10月21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镇**社区**大道**驾校门口路段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并在谢使用的一辆银色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粤A.0****)内搜出可疑液体、粉末若干,其中褐色粉末一小包和12粒褐色药丸(共净重4.7克,均检验出MDMA成分)、橙色药丸茶包和橙色粉末2包(共净重12.76克,均检验出硝西泮成分),其余物品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成分。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公馆抓获吸毒人员魏某某,并在其使用的小汽车(车牌号粤M.W****)内缴获18包疑似毒品黄色粉末 (共净重25.87克,均检出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微信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10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娟

2019年3月1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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