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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家强、蒲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谢家强,绰号唐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

被告人蒲某某,绰号恩儿,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家强、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晚,被告人谢家强与马某某、张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刘魔王自助火锅”店吃饭,杨某某、邵某某等人在该店另一桌吃饭。期间,马某某因觉得邵某某长得好看遂到该桌敬酒聊天,并索要邵某某微信,谢家强得知后心生不满,遂电话邀约被告人蒲某某到该火锅店帮忙打架,蒲某某驾驶电动车前往现场。谢家强在杨某某等人离去时以对方说话声音大为由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欲拿菜刀行凶被马某某、刘某某阻止。蒲某某到达现场见谢家强与杨某某争吵,即上前拳打杨某某面部,谢家强见状在附近拿一个空塑料啤酒箱殴打杨某某头部,直至将啤酒箱打坏,然后谢家强与蒲某某驾驶电瓶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谢家强在万州区商贸城被抓获;同年9月23,被告人蒲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家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公物鉴(2019)110号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家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家强、蒲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家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家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家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家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犯罪以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家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解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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